大法官745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相關法條違憲
這個大法官解釋非常重要,攸關大家的荷包呀
《所得稅法》規定年度「薪資所得」超過12萬8千元者,
大法官認為,受薪階級的薪資所得若須付出「必要費用」,且此費用加起來超過12萬8千元,依租稅公平原則,只要民眾能列舉出必要支出,都應比照「執行業務所得」減除後申報,因此作出釋字第745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及第2款、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規定違憲,財政部應在2年內檢討修正。
受薪階級未來在職進修費用、證照費、治裝費、為工作所需
新聞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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