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撥雲霧,台灣綻彩虹」
撥開雲霧,綻放彩虹,大法官宣告民法違憲,兩年後同志可合法登記結婚。不管你是支持同志婚姻或是反對同志婚姻,2017年5月24日都是一個特殊的日子,因為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明確宣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違憲,有關機關必須於兩年內完成修法,解除同性婚姻的限制。
台灣同志運動由來已久,最早可以回溯到1996年的「女權火照夜路大遊行」,該次遊行有將近300名同志出席,訴求「婦女要夜行權,同志要日行權」,但仍屬於小型運動。2003年11月1日舉辦的第一屆台灣同志遊行更是華人社會中的第一次同志遊行,時任臺北市市長的馬英九甚至在遊行結束前致詞強調「世界主要城市都有龐大的同性戀社群,同性戀社群存在並受到尊重,是一個都市豐富及多樣化的重要因素之一。」自2003年之後,同志運動開始蓬勃發展,每年都有大規模的同志遊行活動,單場活動人數甚至突破8萬人。
歷年同志運動的主要訴求大致可以分為三部分,分別為婚姻平權、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這三大議題也分別由不同的立法委員提案要求修法,但近兩年同志團體與反同團體卻突然爆發激烈衝突,主要的衝突點就在於是否修改民法中婚姻與家庭相關篇章,反對修改民法者認為一旦修了民法,將會讓社會道德淪陷,未來不知道怎麼教小孩,支持修改民法者則認為若僅透過制定同志婚姻專法來保障同志婚姻,有歧視同志婚姻之疑慮。
大法官會議第748號解釋指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此段文字明確宣告民法相關條文違憲,大法官也要求有關機關應於2019年5月24日之前依照釋字第748號的意旨完成相關修法,至於要用何種形式完成修法,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大法官們認為那是立法委員們的職權,所以也沒有特別關注。
不過748號解釋有一段文字特別值得關注的,那就是「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這段話非常有意思,大法官們根本不管行政機關或是立法機關是否有意願要進行修法,已經明確敘明未來的同性婚姻規則,也就是說2019年5月24日之後,相同性別二人就可以依照民法婚姻章的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直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大法官此舉將可讓台灣的同性婚姻紛爭告一段落,因為兩年之後台灣同志們就可以自由前往戶政機關辦理同性婚姻登記,且一切的權利義務與異性婚姻相同。簡單的說,不管這兩年有沒有完成修法,同志朋友們最晚只要等到2019年5月24日就可直接前往戶政單位辦理合法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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