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需要的,應該是這樣子的《勞基法》
台灣需要的,應該是這樣子的《勞基法》
林木源/資深國會助理
林全政府剛上台時,為了落實勞工周休二日,推動了《勞動基準法》的修法,希望透過修法提高勞工在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費,以價制量,讓雇主減少讓勞工加班的狀況,達到勞工周休二日的政策目的。新版《勞基法》開始施行後,雇主為了節省成本,的確開始大量減少正職勞工的加班狀況,正職勞工獲得了休息時間,但取得代之的是,雇主改聘大量的臨時人員來取代正職員工的加班,加班數銳減不但減少正職員工的收入,也造成正職員工對於工作穩定性的恐慌。
一個立意良善的《勞基法》修法,卻因為勞資雙方的互信基礎低落,演變成一場勞資互搶加班費大戰,不但勞工因為收入減少感到不爽,資方老闆也不滿,一個修法落得勞工、雇主與政府三輸的局面,賴清德上台之後應該也警覺到這問題已經到了不得不改的嚴重地步,11月9日在賴清德的強力主導下,行政院院會通過了《勞基法》的修正版本,新版條文允許勞工14天內彈性排休4天例假日與休息日,不強制7天一定要休息1天;加班總工時則改以「季度」進行控管,在加班總量不變的前提下,單月加班工時允許由46小時彈性延長為54小時,讓《勞基法》回歸應有的適用彈性。
《勞基法》的問題其實由來已久,只是之前都沒有人想要碰這個大地雷,賴清德願意去碰觸這個雷區也算是比較勇於任事。
《勞基法》是在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實施,很多條文都是由當時的工廠法轉型而來,再加上台灣以前產業型態以工廠型態為主,所以在《勞基法》的適用上比較少遇到嚴重問題。但今日的台灣產業型態已經轉型為服務業為主幹,根據行政院的統計資料,2016年服務業占了台灣GDP比重達63.15%,總就業人數比重則高達全台灣就業人口的59.17%,服務業已經取代工廠型態成為台灣經濟活動的主體,也是創造就業人口的主要來源。
服務業的態樣其實非常多樣,要以工廠法架構的《勞基法》去管理全部的服務業恐怕會有窒礙難行的問題,根據世界貿易組織在1991年所發布的服務業分類(GNS/W/120)文件,服務業可分為12大類,分別是︰1. 商業服務業、2. 通訊服務業、3. 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4. 配銷服務業、5. 教育服務業、6. 環境服務業、7. 金融服務業、8. 健康與社會服務業、9. 觀光及旅遊服務業、10. 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11. 運輸服務業、12. 其他服務業。
光是這12類服務業,每一類的上班態樣都大不相同,要如何用一套工廠法架構的《勞基法》去規範服務業,在這一次的《勞基法》修法之後,或許可以稍解服務業人力與工時調度的燃眉之急,但長遠來看,台灣需要的是另外制定一套專用於服務業的勞動法規,這仍有待於立委諸公們群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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